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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书面承诺自行拆除车棚到期未履行 官方强拆被判违法

    最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原来,崇川区从事修车的王某曾向街道书面承诺自行拆除修车棚,然而逾期并没有完全履行。崇川区新城桥街道和崇川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在实施拆除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拉扯,之后王某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尺度骨冠突骨折。在王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两实施单位强制拆除王某修车棚的行为违法;同时,对王某人身实施行政强制造成其身体伤害的行为违法。

    业主悖信行为,法院不予认同

    据判决书显示,王某在南通崇川区易家桥新村67幢西侧从事修车等便民服务多年。因近年来崇川区开展小区便民摊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对便民服务摊点提供统一制作的便民服务亭。王某所在的服务摊点使用的修车棚也在更换之列。2016年6月23日,王某向新城桥街道办作出保证,在一份《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的内容是:街道于6月24日安置便民服务亭,王善俊保证拆除其临时修车棚,临时借用公厕南侧的棚披堆放修理工具,并于6月底清理完毕,并配合拆除临时棚披,签订《保证书》后,王某拆除了部分原使用的修车棚,但仍留有一小间(即案涉7月11日被拆除部分)。

    6月24日,新城桥街道办在王某清空的原修车棚所在地安置了新的便民服务亭交由王某使用。6月29日,王某与新城桥街道办签订《市区便民修理亭使用管理协议书》,约定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新城桥街道办将位于易家桥新村67幢西侧的修车亭作为王某从事水电维修、修锁配钥、车辆修理便民服务使用。

    2016年7月11日上午,新城桥街道办组织人员在崇川区城管局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对王某尚未拆除的原修车棚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因原王某阻止,城管局工作人员与王某发生拉扯,当天王某至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尺度骨冠突骨折。

    对此,法院认为,王某既书写了保证书、也接受了新城桥街道办提供的新的便民服务亭,理应遵守协议约定,配合行政机关的城市管理工作,但王某未能做到诚实守信,对于这一悖信行为法院不予认同。

    官方强拆及致人受伤,法院判违法

    不过,对于新城桥街道、城管局的行为,法院判其违法。这是为什么呢?

    据判决书显示,王某未按定拆除原修车棚的情况下,新城桥街道办组织人员对原修车棚予以拆除,该行为属于协议相对方不改造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协议内容的行为。就协议本身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案涉协议是新城桥街道办为实现城市管理目标,与王某就设置新的便民服务亭及拆除原修车棚等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协议的特点。由于该执行行为也是新城桥街道办为实现签订行政协议所能到达的社会管理的效果而依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行政行为。

    此外,崇川区城管局在各街道设立的执法队在本质上仍然代表崇川区城管局对外履行职责,其工作人员对外实施的职务行为应当视为崇川区城管局的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由崇川区城管局承担。因此,崇川区城管局是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之一。

    那么,既然上述两单位涉案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人民法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7月11日实施强制拆除前履行了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依法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

    另外在王某情绪过激或有阻止行为时,崇川城管局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持秩序,而不应罔顾王某的身体承受能力,强行进行拉扯。崇川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致王某人身伤害明显超出了执法的必要限度,构成违法。(杨梦奎)